学校党委在每轮巡察时设立巡察组,承担巡察任务。巡察组一般由5-7人组成。组长一般由党性原则强、政治素质好、业务能力强的党员领导干部担任,巡察组组长、副组长实行专兼结合,由学校党委任免,一次一授权。巡察组成员由巡察专员、巡察办工作人员及从相关部门和单位抽调人员组成。巡察组成员人数,及人选名单根据每轮巡察任务确定。
(一)组织所属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党内法规制度,学习中央、自治区党委和上级巡视、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指示要求,确保政治可靠;
(二)落实学校党委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作出的决策部署,确保巡察工作质量;
(三)负责拟定巡察组巡察工作方案,按照工作计划和流程,完成巡察任务;
(四)负责拟定巡察报告及各类专项报告,并负责向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巡察情况,重要事项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;
(五)积极主动的向协作单位了解被巡察对象相关情况;
(六)做好巡察反馈工作,认真反馈意见,移交线索,并对巡察整改工作提出要求;
(七)抓好组内人员日常管理、业务培训等工作落实相关会议制度,确保工作程序规范和能力素质的提升;
(八)完成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和巡察办交代的其他事宜。